2014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构成8级伤残。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由于受害人李某是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其母亲隋某某57岁是农村居民,本律师也按城镇标准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莱西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案受害人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按农村标准计算受害人李某母亲隋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隋某某居住在农村,而且也没有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对李某的母亲隋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是否适当。本案中受害人李某在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相关赔偿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李某的母亲隋某某在事发时已年满56周岁,没有证据显示其具备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判令对李某的母亲隋某某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